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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後基金 (Age 65 Plus Fund)
指「預設投資策略」所採用的兩個成份基金的其中一個。這是一個環球分散的混合資產基金,其淨資產值約20%投資於較高風險資產(例如環球股票),其餘則投資於較低風險資產(例如環球債券)。
一般僱員 (Regular Employee)
根據強積金法例,指年齡介乎18至65歲,並按僱傭合約連續受僱不少於60日的全職及兼職僱員。
小額結餘帳戶 (Small Balance Account)
累算權益總額若不超過5,000港元,成員可於下列情況下申請提取該項結餘:
- 該成員表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 該成員於提交申索要求之前12個月內並沒有或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及
- 該成員於其他註冊強積金計劃內並無任何累算權益。
分期提取 (Phased Withdrawal)
年滿65歲或提早於60歲退休的計劃成員,可選擇以分期形式提取強積金,亦可選擇一筆過提取全部強積金,或者將整筆強積金保留在計劃內繼續滾存。
假若成員選擇分期提取強積金,他可因應個人需要,於不同時間申請分期提取強積金,而每次提取的金額及提取次數均不限。
可調動性 (Portability)
累算權益在註冊強積金計劃之間的轉移。即:
- 可將權益保留在同一註冊強積金計劃內;或
- 可於轉職時將權益轉移至另一註冊強積金計劃。
付款結算書 (Remittance Statement)
載列每名僱員有關入息和供款額(強制性及自願性,如有)的結算書,僱主須於每個供款期把結算書連同有關供款一併向受託人遞交。
未歸屬權益 (Unvested Benefit)
成員於終止受僱時無權提出申索的權益,僅適用於僱主為其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Permanent Departure from Hong Kong)
成員終止就業並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成員只可用此理據作出一次申索,以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成員證明書 (Membership Certificate)
核准受託人向登記成員所發出的證明文件,證明成員已參加某一註冊強積金計劃。
成份基金 (Constituent Fund)
組成註冊強積金計劃的投資基金,或組成強積金計劃一部份的基金,並須符合監管規定。
自願性供款 (Voluntary Contribution)
僱主及 / 或僱員可於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供款。自願性供款與強制性供款的分別在於:
- 提取累算權益時受歸屬比例所規限;
- 僱員可於離職時提取累算權益(即不受保存及調動規定所限)。
自僱人士 (Self-employed Person (SEP))
指年齡介乎18至65歲,有關入息並非以僱員的身份所得,而是源自在香港生產(全部或部份)貨品或提供服務,或源自在香港從事向本港或香港以外地區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人士。換言之,自僱人士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生意的合夥人,而不是以僱員身份受僱於其他人。
有關入息 (Relevant Income)
- 就有關僱員而言,有關入息指僱主就僱用有關僱員,須根據僱傭合約向該僱員支付或應付(直接或間接)任何以金錢形式表示的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約滿酬金、房屋津貼、其他房屋福利、補貼或津貼(但不包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就自僱人士而言,有關入息指根據《稅務條例》計算的應評稅利潤或其本人作出聲明的入息額。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Total Incapacity)
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准許理據之一。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必須由註冊醫生證明,指該成員永遠不適合執行現時或最後執任的工作。
私人密碼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PIN))
強積金註冊成員(僱主、僱員、自僱人士、臨時僱員及個人帳戶成員)登入網頁及使用互動電話系統查詢其戶口資料的私人密碼。
供款帳戶 (Contribution Account)
在強積金計劃下,現正受僱或自僱的成員作出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如有)的帳戶。
受託人 (Trustee)
為他人(受益人)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的人士(或公司)。在強積金制度下,所有強積金計劃均須由積金局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核准的「核准受託人」處理行政事宜、管理及持有。
承轉受託人 (Transferee Trustee)
附加費 (Surcharge)
積金局就延遲支付供款向僱主徵收的罰款(尚欠僱主和僱員強制性供款額的5%)。
長期服務金 (Long Service Payment (LSP))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應向僱員或其他應得人士支付的款項。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供款部份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
拖欠供款 (Default Contribution)
指於供款日尚未支付的強制性供款。拖欠供款人須支付尚欠的供款,若積金局已向拖欠供款人發出有關付款通知書,拖欠供款人或須支付供款附加費及罰款。
供款記錄 (Pay Record)
僱主須於就有關期間作出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發出供款記錄;參加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則除外(如僱主須於向該等僱員支付有關入息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供款記錄載列僱員的有關入息、供款額(強制性和自願性)、在該月份內扣除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及向受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等資料。
供款期 (Contribution Period)
指僱主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例如:若僱主根據僱傭合約按月支付薪金,供款期則為一個曆月。
供款日 (Contribution Day)
僱主須為其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的供款限期。
- 就非臨時僱員而言 ─ 有關供款期完結後所緊隨曆月的第10天。
- 就臨時僱員而言 ─ 經參與僱主同意的以下任何一個日子:
- 就有關供款期支付有關入息後緊隨的下一個工作日(星期六除外);或
- 有關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個公曆日。
- 就自僱人士而言 ─ 供款期的最後一日。
持續成本列表 (On-going Cost Illustration (OCI))
說明在特定時期內,就有關基金每供款1,000港元成員所須承擔的費用和收費額。持續成本列表將根據前一個財政年度的基金開支比率每年作出更新,為作比較之用,持續成本列表假設年度投資回報率為5%。
保管人 (Custodian)
強積金計劃的保管人負責保管計劃的資產及進行投資交易的結算。
保存 (Preservation)
累算權益須一直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或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所列明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要求。
前受託人 (Former Trustee)
之前為他人(或受益人)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的人士(或公司)。
訂明儲蓄利率 (Prescribed Savings Rate (PSR))
訂明儲蓄利率是根據本港三家發鈔銀行就120,000港元的港元儲蓄存款的平均利率計算,作為釐定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可否在某一月份就保本基金收取費用的準則。
根據法例,當該月份的基金回報高於由積金局刊發的訂明儲蓄利率時,受託人方可自保本基金扣除行政開支(賠償基金徵費除外)。
核心累積基金 (Core Accumulation Fund)
指「預設投資策略」所採用的兩個成份基金的其中一個。這是一個環球分散的混合資產基金,其淨資產值約60%投資於較高風險資產(例如環球股票),其餘則投資於較低風險資產(例如環球債券)。
個人帳戶 (Personal Account)
以成員名義於強積金計劃內持有個別帳戶(供款帳戶除外),用以個人帳戶成員以往受僱或自僱的累算權益。
個人帳戶成員 (Personal Account Member)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 (APIF))
投資於強積金計劃成分基金的投資基金,而該強積金計劃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所載的要求獲積金局批准。
累算權益 (Accrued Benefits)
成員於某一時間在計劃內所得的權益,以成員和其僱主所作的供款,連同供款所產生的任何投資回報(利潤或虧損)合併計算。
強制性供款 (Mandatory Contribution)
向註冊計劃所作的法定供款,而供款額乃按個別人士有關入息的某一百分比計算。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和僱員均須向註冊計劃作出最低為有關入息5%的供款,有關入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約滿酬金、房屋津貼、其他房屋利益、 補貼或津貼。自僱人士亦須按其有關入息的5%作出供款。
強積金保守基金 (MPF Conservative Fund)
強積金計劃的法定成份基金,其投資目標旨在為成員提供相等於或高於港元儲蓄利率的回報,以期盡量減低本金所承受的市場波動。
基金開支比率 (Fund Expense Ratio (FER))
以百分比形式顯示的數據,用以計算在特定財政期間投資於某一基金的開支總額。
強積金參與證明書 (MPF Participation Certificate)
積金局所發出的文件,僱主在參加強積金註冊計劃後由核准受託人代為寄發。僱主須於辦事處展示該證明書。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 (MPFA))
強積金制度的法定監管機構。積金局專責規管和監察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基金轉換 (Fund Switching)
某個成份基金的累算結餘轉移至同一計劃內的另一個成份基金。
強積金計劃說明書 (MPF Scheme Brochure)
經證監會認可,載列有關計劃最新及準確資料的銷售文件。
參與通知 (Notice of participation)
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在以下兩個日期之中的較遲者之後的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參與通知,以表示接納其申請成為註冊計劃成員或申請參與註冊計劃:
- 呈交所有須為申請而提供的資料的日期;
- 該申請人同意遵守該計劃的管限規則的日期。
參與通知列明:
- 計劃名稱;
- 受託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
- 計劃成員的姓名,或該參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以及
- 該通知的發出日期。
提早退休 (Early Retirement)
年齡介乎60至64歲的計劃成員可作出法定聲明,表明永久終止就業,以提取由強制性供款累算的權益。
集成信託計劃 (Master Trust Scheme)
為一般僱員、自僱人士和個人帳戶成員而設的註冊計劃。
預設投資策略 (Default Investment Strategy, "DIS")
現成及設有收費管控的投資方案,主要為沒有時間或不善管理強積金投資的計劃成員而設。預設投資策略採用「核心累積基金」及「65歲後基金」兩個成份基金進行投資,並隨着成員接近退休年齡而自動降低投資風險。若計劃成員認為預設投資策略符合個人需要,亦可主動選擇。
遣散費 (Severance Payment (SP))
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的法定款項。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供款部份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可用作抵銷遣散費。
僱主營辦計劃 (Employer Sponsored Scheme)
罹患末期疾病 (Terminal Illness)
如你患有相當可能令你的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你可提早提取權益。你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述明該醫生或中醫認為你患有末期疾病。
臨時僱員 (Casual Employee)
根據強積金法例,任何於飲食業或建造業按日受僱或受僱少於60日固定期限的僱員。
獲豁免人士 (Exempted Persons)
- 家務僱員;
- 自僱小販;
- 受法定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或補助學校教師;
- 受獲發豁免證書的職業退休計劃保障的成員;
- 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已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僱員;
- 受僱於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 受僱少於60日的僱員(臨時僱員除外);
- 《強積金計劃條例》於2000年12月1日實施當日已達64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
職業退休計劃 (ORSO scheme)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成立的自願性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設立,作為僱員福利計劃的一部份。
歸屬 (Vesting)
就強積金而言,歸屬指僱員或自僱人士具法律權力擁有強制性供款和自願性供款。根據強積金法例,所有強制性供款及從其所得的任何收入和收益均即時全數歸屬予僱員。然而,僱主可申請以僱主供款部份及從其所得的收益以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轉移受託人 (Transferor Trus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