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 / 職業退休計劃
                                                       
                                                       

                                                      有關取消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安排

                                                      立法會於2022年6月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取消僱主可使用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以抵銷《僱傭條例》下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安排(「強積金對沖安排」),以進一步加強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強積金對沖安排」是甚麼?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能有權獲僱主發放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何時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將會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積金易」平台全面運作時實施,預期「積金易」平台將於2 0 2 5 年全面運作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生效日 (轉制日) 後,僱主不可再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由該日起的受僱期內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有沒有追溯力?
                                                      不具追溯力。僱主可繼續使用其強積金供款(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的供款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LSP P2 chi

                                                      現行做法 (2025年正式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前)

                                                      現時,僱主可使用其在強積金制度下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以強積金抵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程序。
                                                      僱主及僱員須留意下列為有關抵銷次序:
                                                      1. 僱主自願性供款已歸屬結餘 (如有)
                                                      2. 僱主強制性供款 (除非有關參與協議另有訂明)

                                                      要作出申請,須遞交以下表格至本公司,以便辦理相關手續。若上述款項不足以支付全數應收之遺散費/長期服務金,我們將以書面通知僱主,由僱主直接將差額支付予僱員。

                                                      - 「僱員離職通知書」:由僱主填寫及簽署
                                                      - 「直接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予僱員(僱員申索用途)」:由僱主和僱員填寫及簽署

                                                      強積金對沖例子及計算方法

                                                        情況一: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多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情況二: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完全抵銷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
                                                      僱員帳戶內的強積金(僱主部分) $100,000 $40,000
                                                      僱員應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抵銷金額) $60,000 $60,000
                                                      抵銷機制下:
                                                      僱員帳戶內的強積金(僱主部分)剩餘 $40,000 (即$100,000減 $60,000) $0 ($40,000全數用作抵銷)
                                                      僱主須額外支付的金額 $0 $20,000 (即$60,000減 $40,000)

                                                       

                                                      備註: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及計算方法。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受僱期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須符合的條件 因裁員而遭解僱*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遭停工 在職期間死亡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而辭職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22,500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爲上限。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有沒有上限?
                                                      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

                                                       

                                                       

                                                      正式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之做法

                                                      政府將提供兩個配套措施協助僱主過渡。首先,為協助僱主適應政策轉變,政府會設立一個為期25年合共332 億元的「優化資助計劃」。另一配套措施是推行「專項儲蓄戶口」計劃,強制僱主儲蓄,為取消「對沖」後需要承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未雨綢繆。

                                                       

                                                      「優化資助計劃」的僱主負擔比率詳情。

                                                      就僱主每年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總額首500,000元內的個案:

                                                      • 僱主為每名僱員所需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每年均有指定負擔比率。
                                                      • 首九年僱主為每名僱員所需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設有上限(即「封頂」金額)。若僱主需負擔的款額超出「封頂」金額,僱主只需支付「封頂」金額。餘下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款額會由政府資助。

                                                      至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總額在首500,000元以外的個案:

                                                      • 由第一年至第12年,僱主為每名僱員所需負擔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每年均設有指定的負擔比率。由第13年起不再獲資助。

                                                      取消「對沖」
                                                      後的年份

                                                      僱主就每名僱員的負擔金額
                                                      (佔應支付的遣散費/⾧服金百分比)

                                                        僱主每年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總額首50萬元的個案 僱主每年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總額超逾首50萬元的個案
                                                      1-3 50%, 上限為$3,000 50%
                                                      4 55%, 上限為$25,000 55%
                                                      5 60%, 上限為$25,000 60%
                                                      6 65%, 上限為$25,000 65%
                                                      7 70%, 上限為$50,000 70%
                                                      8 75%, 上限為$50,000 75%
                                                      9 80%, 上限為$50,000 80%
                                                      10 80% 85%
                                                      11 80% 90%
                                                      12 85% 95%
                                                      13 85% 100%
                                                      14-19 90% 100%
                                                      20-25 95% 100%

                                                       

                                                      甚麼是「專項儲蓄戶口」計劃?
                                                      「專項儲蓄戶口」計劃是一個專款專用的強制性儲蓄計劃,旨在協助僱主預先儲蓄以應付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責任。僱主須開設歸屬其名下的「專項儲蓄戶口」,並向其「專項儲蓄戶口」作出金額相等於僱員每月有關入息1%的供款。僱主可在「專項儲蓄戶口」存款達所有僱員年度有關入息的 15%時,停止向其「專項儲蓄戶口」供款。

                                                      至於有關1%的「專項儲蓄戶口」供款所投資的基金能否由僱主決定,及將來強積金在「全自由行」下的安排 (僱員可把其僱主及其所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全數轉移至僱員自選的強積金計劃),有待將來政府公佈。

                                                       

                                                      僱主可否豁免就某些僱員作「專項儲蓄戶口」供款?
                                                      為免減低僱主為其僱員作出自願性強積金供款的意欲,如僱主為僱員在5%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1%或以上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可獲豁免就該僱員 作「專項儲蓄戶口」供款。此外,現時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僱員,包括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 (如公務員或津貼及補助學校的教員)、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家庭傭工、未滿 18 歲或年屆 65 歲的僱員等,僱主亦可獲豁免就這些僱員供款。

                                                       

                                                      有沒有更多「專項儲蓄戶口」計劃之詳情?
                                                      政府在下一個立法年度會提交另一條法案,推行協助僱主儲蓄以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專項儲蓄戶口」計劃。 積金局已在構建中的「積金易平台」設立支援「專項儲蓄戶口」計劃相關功能,讓勞工處為僱主開設「專項儲蓄戶口」以處理與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相關的工作。

                                                       

                                                      取消「對沖」安排是否同樣適用於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

                                                      LSP P15 chi

                                                       

                                                      由於上述計劃的利益沒有區分為強制性及自願性款項,所以須從中剔除一筆「不可『對沖』款項」*,計算方式如下:

                                                      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 × 享有職業退休計劃利益的服務年數 × 5% × 12

                                                       

                                                      扣除「不可『對沖』款項」後的利益餘額 (類近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可用作「對沖」遣散費/⾧期服務金轉制前及/或轉制後部分

                                                      *類近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只能用作「對沖」遣散費/⾧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至於取消「對沖」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有何不同,及是否所有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再用以「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其他常見問題,詳情請瀏覽勞工處官方網頁